成品油价格规定_成品油价格管理办法全文
1.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
2.甘肃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整顿成品油市场实施办法》的通知
3.重庆市人民关于印发《重庆市整顿成品油市场实施办法》的通知
4.中国油价在世界处于什么水平
5.今天的国内油价调整幅度是多少?
第一条 为规范原油、成品油、化肥的进口经营管理,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对原油、成品油、化肥进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原油、成品油、化肥具体税号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会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外经贸部负责公布。?第三条 外经贸部负责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和非国营贸易的进口经营管理工作。?第四条 国营贸易企业是经国家特许,获得从事某类国营贸易管理货物进口经营权的企业或机构。?第五条 国营贸易企业名录由外经贸部确定、调整并公布。
外经贸部在确定和调整国营贸易企业名录时商国家经贸委。?第六条 对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国家允许非国营贸易企业从事部分数量的进口。?第七条 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以及经营国营贸易管理货物必备条件的企业,经外经贸部登记备案,可成为非国营贸易企业。外经贸部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前将征求国家经贸委的意见。
前款规定的条件由外经贸部会同国家经贸委制定,并由外经贸部公布。?第八条 原油、成品油、化肥的进口数量包括国营贸易进口数量和非国营贸易进D数量。?第九条 国营贸易企业在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指导下从事国营贸易业务。第十条 国营贸易企业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该季度国营贸易进口管理货物的市场供求情况、购买价格和销售价格等有关信息报送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
经贸部负责向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机构通报相关信息。?第十一条 非国营贸易企业应当根据正常的商业条件从事经营活动,接受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的监督。?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况外,国营贸易企业和非国营贸易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不得从事原油、成品油、化肥的进口业务。?第十三条 对化肥进口,国营贸易配额持有者必须委托国营贸易企业进口。
非国营贸易配额持有者可以委托国营贸易企业或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具备非国营贸易企业资格的配额持有者也可以自行进口。
海关凭化肥关税配额管理机构签发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按关税配额内税率征税验放。?第十四条 对成品油进口,国营贸易配额持有者必须委托国营贸易企业进口。
非国营贸易配额持有者可以委托国营贸易企业或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具备非国营贸易企业资格的配额持有者也可以自行进口。
海关凭许可证发证机构签发的成品油进口许可证验放。?第十五条 对原油国营贸易进口,国营贸易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机构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明。
对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机构在公布的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数量(包括结转的前一年度未使用完的非国营贸易进口数量)内发放自动进口许可证明,达到该数量后不再向非国营贸易企业发放原油的自动进口许可证明。
海关对原油进口凭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机构签发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第十六条 国营贸易企业或非国营贸易企业接受委托后,必须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据此与外商签订进口合同。
委托合同和进口合同的条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禁止国营贸易企业或非国营贸易企业以"四自三不见"〈即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和不见进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方式代理进口。?第十七条 对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执行的,关税配额、配额许可证和自动进口许可的管理机构不予签发关税配额证明、进口许可证或自动进口许可证明等证明文件。?第十八条 国营贸易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外经贸部会同国家经贸委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直至取消其国营贸易企业资格。?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从事国营贸易管理货物进口贸易,扰乱市场秩序的企业,外经贸部可以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第二十条 凡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企业都可以按关税配额外税率进口化肥。?第二十一条 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原油、成品油、化肥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进口原油、成品油、化肥不适用本办法,由海关按现行规定验放并实施监管。
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林业成品油价格专项补助资金管理,促进林业健康发展,保障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林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国有林业企业、林场和苗圃,因成品油价格调整而增加的成品油消耗成本而所设立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对象,即国有林业企业、林场和苗圃。
第四条 当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分品种出厂价,高于2006年成品油价格改革时的分品种出厂价(汽油4400元/吨、柴油3870元/吨)时,启动补贴机制;低于上述价格时,停止补贴。
第五条 补助资金补助标准的确定和中央财政负担的补助比例按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补助用油量由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林业实际工作量和生产定额计算核定在一个补贴年度内合法营运消耗的成品油数量。
第七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本辖区林业生产用油量基础档案等相关管理制度。纳入补助范围的国有林业企业和林场苗圃应根据相关管理制度和按各项林业生产核定的用油量,完整、准确地填报各项基础数据,并编制报表。
第八条 补助年度终了后,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力量,对本辖区上年度林业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进行统计、整理、汇总,经核实无误后,于2月15日前逐级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同级财政、审计部门。
第九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到下级林业主管部门报送的用油量后,经审核和重点抽查,将本地区林业用油情况整理汇总,于3月15日前上报国家林业局,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以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条 国家林业局收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来的上年度油料消耗情况后,应当根据前一年度补贴用油量情况对全国上年度林业油料消耗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和分析。补助用油量原则上不得超过上年度用油量。国家林业局核定的补助用油量于4月10日前报送财政部,同时抄送审计署。
第十一条 财政部根据国家林业局报送的全国林业上年度油料消耗情况,按照补助标准和负担比例,计算分省(区、市)上年度成品油价格补助金额。
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负担的上年度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于4月30日前,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下达省级财政部门。中央本级的补助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拨付给中央单位。下达资金的文件同时抄送国家林业局、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上年度补助资金后,应当会同同级林业主管部门逐级下拨资金。中央单位、基层林业和财政部门应当在6月30日前将补助资金发放到补助对象。
中央单位、基层财政和林业部门应当完善补助资金的发放管理制度,并将补助程序、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金额等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林业主管部门于9月15日前,将补助资金发放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并抄送审计署。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全额用于补助实际用油者,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财政部将会同林业、审计部门,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用油量申报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各级财政部门资金拨付的及时性和额度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或组织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联合有关部门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如发现违纪违法行为,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国有林业企业和林场苗圃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准确填报有关报表。对未报送或未按期报送有关报表的,不予补助。
对弄虚作,套取补助资金的国有林业企业和林场苗圃,一经查实,追回上年度补助资金,并取消下年度补助资格。
对虚报用油量套取补助资金、扩大补助范围发放补助资金、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和管理人员,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补助资金工作经费由省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规定,商同级林业主管部门重点用于基层管理部门用油量统计和补助资金发放等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林业等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
1、*****国有林业企业、林场、苗圃20**年林业用油量统计表(略)
2、*****县20**年林业用油量统计表(略)
3、*****省(自治区、直辖市)20**年林业用油量统计表(略)
甘肃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整顿成品油市场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律分析: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调控下限时,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汽油、柴油的销售数量和规定的征收标准缴纳风险准备金。汽油、柴油销售数量是指缴纳义务人于相邻两个调价窗口期之间实际销售数量。 风险准备金征收标准按照成品油价格未调金额确定。 成品油价格未调金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根据国际原油价格变动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计算核定,于每季度前10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每次调价窗口期的征收标准,书面告知征收机关。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征收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的缴纳地点为缴纳义务人注册登记地。
法律依据:《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风险准备金的征收情况应当接受财政、发展改革(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征收机关要加强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对逃避缴纳、应申报未申报、申报不实等情况,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查处,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入库。
征收机关违反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风险准备金收入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律责任。
重庆市人民关于印发《重庆市整顿成品油市场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整顿成品油市场的原则是,确定经营主体资格,规范经营行为,理顺销售渠道,按照国家统一政策、统一价格、统一调拨、统一质量标准的原则,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建立统一、规范有序的成品油流通市场,维护成品油流通市场的正常秩序。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灯用煤油和航空煤油、石脑油、燃料油。第三条 整顿的范围是,在省内从事成品油经营业务的批发企业、加油站和零售网点,有成品油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中央驻甘企事业单位和外省(市、区)在我省从事成品油生产、批发、零售的经营单位和地方炼厂。第四条 成品油经营单位所需,必须纳入当地石油公司的配置,接受石油公司、技术、质量、物价等部门在业务方面的管理和监督。供需双方实行合同管理。加油站和零售网点实行代销制。第五条 炼油企业不准搞国内各种形式的来料加工或变相来料加工、不准直接向市场销售成品油。如遇交通运输及其它特殊情况,危及正常生产时,可专题向中石化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公司和省经贸委汇报,作为应急问题,专题研究解决。第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物委定价。兰州市(含四区)执行国家核定的批发、零售价格,其余地、州、市、县(市、区)均执行省物委核定的批发、零售价格。炼油企业都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出厂价。各经营单位不得在国家、省物委定价以外加价或变相加价,也不得压价竞销。如有违反将按规定严肃查处。各零售网点、加油站都要按照规定价格统一实行挂牌销售。第七条 严格税收征管。所有成品油经营单位都要执行国家规定的税种和税率,各级一律不得给予减免、优惠,更不允许包税。第八条 成品油经营单位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同时,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成品油批发企业
1、有经营成品油的管理能力和技术力量。
2、有一定规模的注册资本金和与现有经营规模基本相适应的资金保障。
3、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和销售渠道。
4、有符合国家标准并与经营规模基本相适应的成品油储运设施。
(二)加油站和零售网点
1、加油站的建设符合当地县级以上规划要求,各项手续完备,经营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计量、消防、技术规范等政策法规要求。
2、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3、从业人员以及规章制度符合成品油的技术要求。
4、按国家规定的零售价格挂牌销售,并实行代销制。第九条 成品油代理进口的外贸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已经外贸部批准有成品油外贸经营权。
(二)具有经营成品油进口业务能力和经验,在国内外有一定的市场,出口创汇率高,经济效益好。
(三)有良好的国际信誉,同世界上主要的石油公司建立较稳定的贸易关系。第十条 凡现从事成品油批发业务的经营单位均属整顿重点。省内各炼厂不准向社会直接销售和从事成品油的批发业务。其生产的成品油全部纳入国家统配。炼油企业自办、联办的加油站和零售网点所需成品油,由所在地石油公司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进行合理配置,实行代销制。第十一条 各级党、政、军机关、人大、政协一律不准从事成品油经营。已经从事并建成的加油站和零售网点,按照省地县整顿办的规定,申报资金、经营量、品种、仓储设施等有关情况。必须与原单位彻底脱钩,接受整顿,待整顿确认资格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重新登记手续,方可经营。第十二条 享受出厂价直供的“六大用户”,由省计委、省经贸委根据国家计委、经贸委规定用油范围、品种、数量进行界定,所供成品油只能自用,不得对外销售,也不得转入所属加油站(零售网点)对外销售,如有违反,扣减直供指标,并取消直供资格。第十三条 国家物资储备局所属库、站对国家下达的储备和轮换出库的成品油,不准随意买卖。轮换出库的成品油应纳入省内配置,由省石油总公司组织调销。储备局所属库(站)现有的加油站和零售网点也要与行政管理单位彻底脱钩,经整顿合格后,所需纳入当地石油公司配置,并接受业务指导,实行代销制。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的石化企业所生产的成品油(除合同已规定的外),和按有关政策进口的成品油,未经国家批准,不得在国内销售。任何外商投资企业未经外经贸部批准,一律不得在国内从事成品油的批发和零售业务,以及成品油进口和代理业务。
中国油价在世界处于什么水平
第一条 根据《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改革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21号)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整顿成品油市场的实施办法》精神,为整顿重庆市成品油流通秩序、规范成品油市场,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整顿的原则是:确定经营主体资格,规范经营行为,理顺销售渠道,减少流通环节,保护消费者利益,建立和维护成品油流通市场的正常秩序。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灯用煤油、航空煤油、石脑油和燃料油。第四条 整顿的范围是:重庆市辖区内所有从事成品油经营业务的批发企业、加油站和零售网点。第五条 成品没经营单位在符合国家有关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同时,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成品油批发企业。
1.有经营成品油的业务、仓储、安全、修建等机构及管理制度,计量、化验、安全等专业技术力量。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注册资本金和与现有经营规模基本相适应的资金保障。
3.有符合国家标准并与经营规模基本相适应的成品油储运设施。
4.有稳定的成品油和固定的供应、销售渠道。
(二)加油站和零售网点。
1.加油站的建设符合市县的规划要求,各项手续完备,经营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消防、质量、计量、技术规范要求。
2.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3.从业人员及规章制度符合经营成品油的技术要求。
4.按国家规定的零售价格挂牌销售,逐步实行代销制。第六条 经整顿合格的成品油经营单位所经营的,必须纳入当地计委的配置方案。供需双方实行合同化管理。第七条 各级党、政、军机关,一律不准从事成品油经营业务。第八条 铁路、交通、民航、军队、石油、外贸出口六个用油大户的所属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使用范围,成品油仅限于自用,不准对外销售。第九条 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在渝单位只能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进行储备和轮换出库,不能直接从事成品油的批发和零售业务。储备局系统现有加油站经整顿合格后,要与原行政单位脱钩,所销成品油由当地石油公司提供。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未经国家外经贸部批准,不得在市内从事成品油的批发和零售业务。第十一条 凡国家安排的专项用油,使用单位要按规定使用,一律不得直接或间接对外经销。第十二条 加油站和零售网点不准从事成品油的批发业务。第十三条 清理整顿的时间安排:
(一)在1995年1月31日前,本市凡有成品油经营业务的单位,要向同级成品油市场整顿办公室报告隶属关系、资金、设施、人员及经营状况等基本情况。各级成品油市场整顿办公室在1995年2月28日前,完成成品油经营业务单位的清查列册工作。
(二)1995年3月31日前,各级成品油市场整顿办公室负责组织对经营成品油业务的单位进行审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清理整顿。
(三)1995年4月对整顿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第十四条 成品油经营单位的清理和整顿:
(一)对现有成品油批发企业由市财办会同市工商局对其经营资格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成品油市场整顿办公室审核批准。经审核重新取得经营资格的单位,由市工商局重新登记和核发营业执照。对现有的成品油加油站和零售网点,经整顿符合条件的,报同级成品油市场整顿办公室审查批准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核定成品油零售经营范围。
(二)经清理整顿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企业和加油站、零售网点,要重新办理消防、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
(三)对需要经过整顿才能达到成品油经营条件的单位,要区别情况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标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营业执照。
(四)对经营范围中有兼营成品油业务的单位,凡不具备条件的,通过这次清理整顿要取消兼营成品油批发或零售业务的资格。
(五)整顿合格的成品油经营单位,要依照国家的法规和政策从事经营业务,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凡不执行国家规定价格,以劣充优,偷税漏税的,要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注销其营业执照。严厉打击无照经营,查处超范围经营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人。
今天的国内油价调整幅度是多少?
有车的朋友们肯定非常关心油价,每天开车都需要加满油。那么这段时间因为油价暴涨厉害,所以现在大家对油价都是非常关注的,大家都想知道中国油价的地位,那么中国油价处在世界什么水平?我国油价又和哪些相关因素挂钩,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根据数据统计,如今中国油价在170个地区排名61位,比平均值8.52元高了0.75元,所以是属于处于中等偏上水平。3月17日油价调整后,国内每吨汽油价格已破万,达到1.0005万元/吨。
几个产油国比如委内瑞拉、利比亚、伊朗油价在1到3毛每升,叙利亚、巴林、伊拉克、俄罗斯这些国家的油价是在两三块人民币。而中国香港,目前为第一高,汽油价格接近20元/升,超过此前的榜首挪威,总的来说,欧盟多个国家的油价处于偏高。意大利、德国、冰岛以及英国排在前20名。发达国家中美国油价7.8元人民币一升,日本8.7元,韩国10.7元。
那么国家油价是有哪些因素决定的?
1.不同国家间由于汇率和成本等因素,即使是同样的商 品,价格也会相差很多,在不同国家间的价格也并不相同,不同国家间的油价更是千差万别。
2.不同国家间油价的高低,主要和这个国家石油丰富程度有关,一般而言,主要产油国的成品油零售价处于较低水平,比如委内瑞拉的汽油价格约合每升0.3元人民币,其他如沙特、伊朗、科威 特、卡塔尔等国家的成品油零售价格都很低,这些国家的成品油价格远低于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主要靠进行高额财政补贴,而价格较高的国家主要集中在欧洲和 日本,油价基本上都在每升10元到15元之间。
3.每个国家的油价形成机制并不相同,油价中包含的内容尤其是税负水平差别很大,税负水平的高低,是不同国家成品油零售价格差 异的主要原因。在主要石油进口国中,美国的税率较低,税负占零售价格的比重约为12%,其余大部分石油匮乏的国家,为了抑制消费者对石油的过度使 用,减少能源消耗,通常会对成品油价格征收较高的税负,欧洲、日本和韩国属于高税负国家,税收占零售价格的比重在40%到60%之间,税收是引导石油 消费的重要手段。
国内油价是如何定价的?
根据《石油价格管理办法》,我国油价每10个工作日调整一次,在调价发布日24时起生效。办法同时规定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要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
我国的油价调整机制是什么样的?
在3月17日,发改委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访时答复,国内油价调整其实有一套完整的机制:按照《石油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内成品油最高零售价格每10个工作日调整一次,每次价格如何调整,主要看调价前10个工作日国际油价平均值与再之前10个工作日平均值的比较情况,并不是简单由调价前几天国际油价变动决定。
由于国内成品油价格调整是与前10个工作日国际油价均值挂钩,此前也多次出现过调价日之前国际油价大幅上涨,但当期国内成品油价格却下调的情况。
例如,2021年12月17日是调价日,之前2个工作日国际油价连续上涨,但当期国内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下调130元、125元。2021年7月26日、3月31日以及2020年9月18日等调价日均出现过类似情况。
中国油价虽然创下历史新高,但如果放在全球范围内来看,客观而言,中国还算不上高油价国家。总之,未来人们开车的成本有可能会持续增加,所以大家也要做好及时应对的准备,或是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或是选择新能源电动车出行。现在国家也在积极地寻找可以替代石油的能源,相信未来会让广大消费者的生活成本降低的。
今天距离中秋节、国庆节期只剩下2天时间了,车主朋友有没有准备在长期间自驾车出行?
有料财经带大家看一下最新油价调整信息和国际原油市场行情动态,看看10月份首次油价调整究竟会是发改委上调加油站的柴油、汽油价格,还是会迎来国内油价2连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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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国内油价调整幅度预计上调100元/吨,92号汽油价格涨0.08元/升。
最新一轮国内油价调整窗口将于国庆节期后的10月9日晚上开启,虽然最近6个交易日国际油价跌跌不休,但是有料财经根据国内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和《石油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国际市场原油价变化率为上涨2.81%来测算,预计国内油价调整依然要上调100元/吨。
折合成车主熟悉的加油站零售油价就是每升92号汽油价格、95号汽油价格上涨大约0.08元, 每升0号汽油价格、98号汽油价格上涨大约0.09元,加满汽车油箱一次要多花4元钱了。
以下全国31个省区市和部分中心城市中国石化、中国石油加油站最新油价信息,仅供参考。
山东济南今天最新油价信息:国六89号汽油价格6.17元/升,济南92号汽油限价5.48元/升,济南95号汽油限价5.88元/升,济南98号汽油限价6.6元/升,济南0号柴油限价5.08元/升。
今日广东深圳油价:国六0号柴油今日油价5.11元/升;深圳国六92号汽油今日价格5.52元/升;深圳国六95号汽油今日价格5.98元/升。
浙江杭州今天最新油价:国六0号柴油今日价格5640元/吨,5.08元/升;杭州国五92号汽油今日价格67元/吨,5.48元/升;杭州国五95号汽油今日价格7389元/吨,5.83元/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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